日前,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,雇主应对雇员中暑死亡承担30%的责任,判令其赔偿死者亲属14780元。 河南省唐河县许某在湖北省仙桃市开了一家馍店,2004年3月,许某将同村村民杜某带到仙桃卖馍。2004年7月28日下午,天气异常炎热,杜某卖馍时突然倒地昏迷,次日凌晨因中暑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在医院死亡。 2005年11月21日,唐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。法院认为,杜某为许某卖馍,许某免费提供食宿,并以卖馍差价作为杜某的劳动报酬,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雇用合同关系。杜某在雇用活动中中暑身亡,许某作为雇主应承担30%的责任。 许某不服一审判决,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。日前,南阳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审理此案的法官在事后表示,当前,正值盛夏高温,容易出现职业中暑甚至“热死人”的事故。卫生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《职业病目录》,将“中暑”列为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的规定,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,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,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。 (文章来源:工人日报) |